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杜绝实验室安全隐患,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风险评估对象包括:所有需依托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平台开展科研活动的科研项目,包括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第三条 风险评估内容包括:仪器设备使用风险;科研伦理问题及生物安全风险;实验操作风险;用水用电风险;其它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
第四条 具体评估要求:
1.教师依托实验平台申报科研项目时,须同时填写《科研项目实验安全风险评估表》,经所在学院(研究机构、直属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对未开展实验安全评估的项目将不予申报。
2.科学研究院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共同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实验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提出评估意见。专家评估结论为“不达标”的科研项目,将不予申报。
3.科研项目立项后,由科学研究院、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共同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职责。
4.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未经评估的其它实验安全风险,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向科学研究院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风险发生。
5.所在学院(研究机构、直属单位)要时刻关注项目研究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科学研究院、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报告。
6.科学研究院联合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立项项目的实验过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若发现问题将暂缓该项目研究,待整改到位后再开展实验工作。
第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研究院、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广东工业大学信息工程学院
2019 年 1 月 15 日